关于①排污许可监测频次②验收时污染物总量排放控制标准等问题省厅回复排污许可有监测频次要求,非主要排放口大部分都是每年监测一次,而环保税要求每季度申报,又要求每季度监测一次,大大提升了企业的监测费用负担,请问确切的监测频次以排污许可证为准还是环保税要求为准,如果以排污许可证为准,环保税申报又如何处理,请省厅领导给出明确答复,感谢!
回复:您好,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题:根据《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点: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168体育官网、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不得出具验收合格意见,目前,企业在验收的时候遇到国家排污许可证上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与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总量指标有出入,请问企业在验收的时候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指标应该以环评批复为准,还是以国家排污许可证上核定的总量指标为准。
回复:您好,《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核发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有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严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确定的许可排放量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要求排污单位执行更加严格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本办法实施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确定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